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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徐州医科大学绿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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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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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医大后勤〔2021〕4号

    

关于印发《徐州医科大学绿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处各科室、业务中心:

《徐州医科大学绿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处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医科大学后勤管理处

                                       2021年4月30日 





徐州医科大学绿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绿化管理,改善校园生态环境,创造和谐校园,促进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徐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学校园林绿化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三)基本建设与绿化配套建设相结合;

(四)生态建设与景观建设相结合;

(五)绿化建设与文化建设相结合。

第三条 校园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应以创建和谐校园为目标,加强对学校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学校园林绿化纳入学校发展建设规划中,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是校园绿化管理的责任部门,参与绿化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负责校园绿化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校园绿化水平。

第五条 师生员工应增强绿化意识,依法履行绿化义务,自觉维护绿化成果及其设施。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学校园林绿化建设由学校进行统一规划设计。

第七条 校园绿化建设包含生态绿化、园林景观及绿化绿地建设。

第八条 学校各类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工程,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实施。

第三章  绿化养护

第九条 绿化养护包括施肥、浇水、修剪、防治病虫害, 做到春栽、夏剪、秋管、冬保。

第十条 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整形,维护冠容。对危及交通、架空管线安全的树枝应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及时修剪。

第十一条 加强对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预防,发生病虫害时,应及时处理,使用低毒高效药物,保证人员安全。

第十二条 依据降水情况,汲取校园内的河、渠、湖、泊内的存水,及时给林木、花木、草坪浇水、防止缺水枯死。

第十三条 根据林木生长状况适时施肥、科学施肥。以沤制肥、有机复合肥为主、慎用尿素等化工肥料。

第十四条 狂风、暴雨、大雪、冰雹等特殊天气,后勤管理处要加强绿化树木、花草防护巡查、发现倒伏、折枝的应及时处理、清理扶正。

第四章  管理与处罚

第十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学校园林绿地或修剪、移植、砍伐学校树木。

第十六条 因建设需要修剪、移植、砍伐学校树木和临时占用学校园林绿地,必须向后勤管理处办理审批手续,并报城市园林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园林局审批。

第十七条 学校区域内的名树、稀有树木、胸径五十厘米以上的大树、五十年以上的古树、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管护,严禁毁损、砍伐和擅自修剪、移植。

第十八条 在学校园林绿地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践踏和损坏草地、花卉、树木;

(二)毁损园林设施;

(三)在公共绿地内放养家禽、家畜、宠物,在校内捕猎、打鸟。

(四)擅自在学校内挖根及采集标本;

(五)在学校景点内生火野炊;

(六)在学校树木上晾晒衣物或依树搭棚;

(七)倾倒污物、堆放物资;

(八)在校区内进行有损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学校绿地内修建建(构)筑物的,由后勤管理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绿地,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报上级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绿化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学校树木和临时占用学校园林绿地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按赔偿费的一至二倍给予处罚;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按赔偿费的一至三倍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后勤管理处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并上报徐州市园林主管部门:

(一)擅自修剪、移植古树名木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五至十倍给予处罚;

(二)毁坏、砍伐古树名木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十至十五倍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园林设施的;

(二)盗窃树木或名贵花卉的。

第二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收取的绿化赔偿费,必须上缴学校,用于学校园林绿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徐州医科大学后勤管理处            2021年4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