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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徐州医学院 医疗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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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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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附院、附三院:

徐州医学院医疗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医学院医疗费管理暂行规定

院长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

 

附件:

徐州医学院医疗费管理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徐州市相关文件精神及医疗保险属地管理政策,进一步规范我校医疗费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职工医疗费管理

全体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已全部纳入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照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文件的相关规定,享受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学校不再予以报销医疗费。

二、离休干部及遗属医疗费管理

1.离休干部门诊、住院费用自行垫付,定期到学校报销。

2.离休干部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及医疗服务范围,按照《关于调整市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的通知》(徐劳社〔2007〕57号)规定执行。

3.离休干部医疗费节约奖励标准每年度10000元,年底结算。 

4.离休干部遗属已参加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应享受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我校不再给予报销。其他相关情况按此前有关办法执行。

三、职工子女医疗费管理

1.在职在岗职工18岁以下子女享受本医疗待遇。

2.按照男方上半年、女方下半年的原则执行本医疗管理规定。因各种原因停发工资的职工子女不再享受本规定的医疗待遇。

3.职工子女参加徐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50%。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的,由我校全部报销(持下岗证或社区居委会相关证明备案)。

4.职工每子女每月发放30元作为门诊医疗费。

5.职工参保子女住院按《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结合我校实际再予以补助补助比例为:

住院费总额

自费

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学校补助比例

自费

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学校补助比例

自费

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学校补助比例

起付标准

一级医院150元

二级医院300元

三级医院900元

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以下

起付标准++   丙类++        乙类10%

85%

(A)15%

起付标准++   丙类++        乙类10%

80%

A20%

起付标准++   丙类++        乙类10%

75%

(A)25%

10000~50000

90%

(B)10%

85%

(B)15%

80%

(B)20%

50000以上

95%

(C) 5%

90%

(C)10%

85%

(C)15%

学校补助总额

A+B+C

A+B+C

A+B+C+500

说明

学校统一按起付标准400元核算。异地就医核减10%

6.未参加居民医保的职工子女住院时,费用自己垫付,出院后,持发票和住院费用清单报销。学校报销总额 =(医药费总额 - 起付标准 - 丙类 - 乙类10%)× 90%。学校统一按起付标准400元核算。异地就医核减10%。

7.学校编制在徐医附院、附三院上班职工的子女医疗管理,由学校拨付给医院统筹基金(工资前四项的5%),医院按其子女的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四、学生因病住院学校补助

学生注册入学后参加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住院所产生的费用,学校根据公费医疗拨款定额给予一定比例的住院补助。对符合大学生医保条件报销的,按照《徐州医学院学生医疗保健管理规定》中相应比例参照执行,补助比例为:

住院费用

大学生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学校补助比例

总和

大学生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学校补助比例

总和

大学生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学校补助比例

总和

 

一级

二级

三级

起付标准以上

10000元以下

85%

(A)0%

85%

80%

(A)5%

85%

75%

(A)10%

85%

10000~50000

90%

(B)3%

93%

85%

(B)8%

93%

80%

(B)13%

93%

50000以上

95%

(C)2%

97%

90%

(C)7%

97%

85%

(C)12%

97%

报销总额

A+B+C

A+B+C

A+B+C

肝炎、结核增加5%,肿瘤增加10%。最高补助限额:10000

大学生医保不能够报销的住院补助费,按《徐州医学院学生医疗保健管理规定》执行,补助比例为:

住院费用

自费

商保报销比例

学校补助比例

总和

0~1000

起付标准   ++       丙类     ++       乙类10%  ++       医保其它规定

55%

(A)25%

80%

1000~4000

60%

(B)20%

80%

4000~7000

70%

(C)10%

80%

7000~10000

80%

(D)5%

85%

10000~30000

90%

(E)3%

93%

30000~60000

95%

(F)2%

97%

60000

0

(G)30%

30%

补助总额

A+B+C+D+E+F+G

 

肝炎、结核增加5%,肿瘤增加10%。最高补助限额:10000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