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徐州医科大学维修维保、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9-12-17 16:55 审核人: |
徐医大后字〔2019〕5号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临床学院: 《徐州医科大学维修维保、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医科大学 2019年12月16日
徐州医科大学维修维保、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维修维保、改造工程(以下简称“维改工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工作效率,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维改工程的范围 1、电梯、空调、建筑物附属设备及水电暖供应设备等公共设备(以下简称“公共设备”)的维修维保及改造工程。 2、房屋及其附属物、基础设施、道路场地等各类涉及土建内容的维修及改造工程。 3、其他可以归属为维改的工程项目,但不包括弱电工程、安防监控工程。 第三条 根据项目性质,对上述维改工程实行统一计划、分类管理。具体为: 1、委托维保项目:委托专业公司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公共设备。 2、零星维修:10万元(不含)以下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零星维修项目,以及为排除运行故障而进行的局部修理。委托维保项目除外。 3、小型维改工程:除委托维保、零星维修项目外,单项工程费用10万元(含)以上不足20万元的维改项目。 4、中型维改工程:工程费用达到20万元(含),不足100万元的各类维改项目。 5、大型维改工程:指工程费用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维改项目。 第四条 不论经费来源渠道,上述所有维改项目的计划、组织、实施及验收,由后勤管理处统一负责。 第二章 立项及预算管理 第五条 申请立项流程:各学院、部门于9月30日前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下一年度维修改造项目的书面申请,申请包括维修改造事项、地点、预算金额及资金来源等。 后勤管理处根据各学院、部门的申请进行实地勘察,审核论证维修改造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紧迫性,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按财务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维修预算报计划财务处。年度预算下达后,由后勤管理处根据学校“三重一大”规定和采购管理相关要求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年度维修预算应包括委托维保、零星维修与专项维改(含小型、中型、大型维改工程)项目等。 第六条 年度维修预算编制原则 1、维改项目一经立项,项目经费按立项概算或招标合同金额列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2、零星维修结合部门上报、学校实际情况及项目实施轻重缓急编制。 3、维改项目按专项经费申报要求单独编制预算。 第七条 列入学校当年经费预算的,且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专项维改项目,需分项设立经费账号核算。 第八条 未列入当年维修计划的,因特殊情况需要年内增列的维改项目,后勤管理处在接到学院、部门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方案设计,设计方案经申请单位确认后,编制工程概算。由申请单位按学校增加经费预算规定申请经费。在经费获批前,不应启动工程维改工作。 水、电、暖应急抢修等特殊情况,先按相关流程报批,再根据施工情况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 各学院、部门使用自筹经费进行的维改项目,按专项经费立项审批权限报批,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实施。后勤管理处应根据预算及时组织方案设计,经申请学院、部门确认后,在经费预算范围内编制工程概算。工程概算确认后,后勤管理处函告计划财务处冻结相应经费额度。该项目经费的支付,由经费筹集单位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审计意见以及后勤管理处通知办理。凡未通过学校立项程序擅自施工的维改工程,计划财务处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三章 招标及合同管理 第十条 通过招标确定各维保项目、零星维修的服务公司,招标信息发布在学校招投标网,每三年招标一次。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与中标方签订服务协议,协议一年一签。 为便于管理,鼓励竞争,保障服务质量,零星维修服务中标公司应不少于4家,工程按片区分配,由后勤管理处处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专业性强的项目,应由专业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应加强对各服务承包商服务质量的监督、考核与评价。在招标服务期内,服务质量好,用户满意的服务商,后勤管理处可以续签;服务质量差,用户不满意,考核未通过的服务商,应终止服务协议,重新招标。 第十二条 中型维改及大型工程招标前,应首先确定维修改造方案。其中复杂性、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委托专业设计单位根据经费预算进行设计。设计方案经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以及使用单位审核确认后,设计单位根据经费额度进行设计,出具施工图纸,招标代理机构或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招标控制价后,再组织招标。100万元(含)以上维改工程应编制工程双清单。 第十三条 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维改工程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或委托资产管理处组织公开招标,在学校招投标网站或后勤管理处网站发布招标公告。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维改工程项目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公开招标,在学校招投标网发布招标公告。 100万元(含)以上的维改工程,应按规定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十四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拟订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须经审计处审查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十五条 各类维改工程项目均须依法订立合同。合同中须明确维修服务内容、部位、价格、质量标准、工期、履约责任义务、计价方法、工程变更计价原则、处罚条例、保修期、审计事项和付款方式等相关要素。 第四章 维改工程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各类维改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维改工程项目进行委托设计、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及经费概算,按要求落实招标事项,开具任务单或办理中标事宜。 2、全面负责维保质量检查,以及维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现场安全,协调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包括组织设计与施工单位的技术交底,按照有关规定检查验收隐蔽工程,审核工程变更、工程签证,检查验收材料(设备),必要时进行抽样送检,工程款支付审核,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履行合同情况。 3、记录工程日志,及时做好项目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与登记工作,形成一套完整齐全的工程资料并按要求存档。对于有完整设计图纸的维改工程,其工程档案资料应交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十七条 后勤管理处应加强维保项目管理,并从维保项目故障频次、维修及时性、维保单位履约情况、使用单位满意度等方面,对维保单位履约质量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零星维修承包公司应确保维修的时效性。当用户或物业公司按学校零星维修报修渠道报修时,相应维修承包公司应及时上门维修。维修结束后,报修人或物业服务人员应对维修结果进行确认、评价。 第十九条 投资预算在10万元(含)以上的维改项目,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后勤管理处负责对监理人员配备、业务能力及履约情况,进行全面监督与管理,并要求监理单位及时更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和增项。后勤管理处应加强现场变更签证、工程联系单等可能引起投资调整环节的约束管理,并按照学校工程变更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后勤管理处必须严格按照工程验收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和政府相关强制性要求,对分部分项工程特别是隐蔽工程组织验收。未通过验收者,一律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二条 投资概算在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与跟踪审计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应充分体现学校对跟踪审计单位的管理与服务要求。 审计处应根据审计工作规范,履行好对跟踪审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职能,明确跟踪审计单位工作内容、工作质量与时间节点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对大型维改项目的统筹协调与管理,概算超过100万元的维改项目,应成立由分管后勤工作校领导牵头的工程指挥部,统筹协调维改过程中的各项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与进度。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后勤管理处提交书面竣工验收申请,由后勤管理处及监理公司初步验收,并对存在问题要求限期整改。经整改合格后,1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召集使用单位、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共同验收。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召集使用单位、有关职能部门、设计公司、监理公司共同进行验收。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聘请专业人员参与验收。验收人员应对工程是否合格签署意见,并在验收单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承包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决算报告,经后勤管理处核准后,进入审计流程。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工程预付款。合同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预付款不超过合同价的30%;合同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不支付预付款,特殊项目须支付工程预付款的,需经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工程验收合格后,合同约定工程进度款的项目累计支付工程款总额不超过合同价的60%。审计完成后,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预留不低于审定价3%的尾款作为工程保修期的质量保证金,其余工程款结清;10万元(含)以下零星维修工程,质量保证金一次性缴纳,审计完成后结清工程款。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保修期内的维修保养事宜以及出现的施工质量问题,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联系施工单位落实解决。如保修单位未能履行保修职责,后勤管理处可委派其他单位进行处理,所发生的的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弱电维改工程由信息化处负责统一计划并组织实施,安防监控维改工程由保卫处负责统一计划并组织实施。其操作规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绿化工程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其立项及过程管理、资金管理办法同维改工程管理要求。 第三十条 为加强校园管理的整体性,施工单位进场施工需经后勤管理处、保卫处批准备案。对于擅自施工作业的,物业服务公司应责令其立即停工,并报保卫处、后勤管理处。施工单位擅自施工作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后勤管理处有权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提请学校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