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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徐州医科大学物业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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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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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徐州医科大学物业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12-25 08:44   审核人:

徐医大后字〔2019〕6号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临床学院:

徐州医科大学物业服务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医科大学

2019年12月24日


徐州医科大学物业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物业财产安全,营造清洁、优美、安全的校园环境,稳定校园秩序,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物业服务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是指学校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的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其承担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相关场地进行管理,保持环境整洁美观,确保服务区域秩序正常的活动。

第三条 根据内容和性质,学校物业服务分为楼宇物业服务、校园环境物业服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后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学校物业服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召开物业服务管理工作会议,分析、研究物业服务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具体负责学校物业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运行管理、监督检查、评议考核等,其具体职责为:

1.负责制订、修订有关物业服务方面的规章制度、服务内容及技术标准,以及物业服务考核办法。

2.负责学校物业公司招标组织工作,代表学校与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负责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督、管理,检查物业公司合同履行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及师生定期对物业公司服务工作进行考核。

4.负责监督、检查维修维保服务工作质量,并组织物业公司和师生对维修工作进行考核。

5.负责收集、汇总服务对象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建议,受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各类投诉,及时协调解决好物业服务工作中面临的实际困难。

第六条 保卫处的职责:

1.负责指导、检查物业公司在消防安全和公共秩序维护管理方面的工作。

2.负责处理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中涉及公共安全及秩序条款的事项。

3. 负责聘请专业公司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维护。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的职责:

1. 发挥学生党员的作用,组织引导大学生开展健康向上的宿舍文化活动。

2. 教育引导大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完善物业管理部门与学院的育人工作协作机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宿舍卫生、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章 物业公司管理

第八条 学校所有物业公司均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产生。

第九条 校园物业服务新增面积部分,服务费用另行测算。

第十条 学校与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通过考核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达到既定目标,完成服务承诺,学校可续签合同,一年一签。

第十一条 在学校从事物业服务的公司,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学校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双方权利义务、合同期限、服务交接、监督检查、违约责任等,物业公司应按照学校物业服务标准制定规范化的工作流程,加强常态化的区域巡查,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物业公司是所管区域物业服务管理的主体,对物业服务承担主体责任。若因物业公司原因,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造成服务区域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物业公司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考核,享有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物业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不得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有偿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 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选派项目负责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负责人不得多项目任职。物业公司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告知后勤管理处。学校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物业公司应当及时更换。

第十七条 物业公司应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实施。同时应配合学校保卫处,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公司应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物业公司有权对其管理区域内无证施工、违规经营、违规宣传等行为予以制止,并向后勤管理处、保卫处报告。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未移交前,原物业公司仍是责任主体,须维持正常的物业服务。移交开始后,应在15日内与新的物业公司完成交接工作。物业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接,并于交接完毕后完全撤出物业服务管理区域。

第四章  考核与处罚

第二十条 后勤管理处根据《徐州医科大学物业服务考核办法》、《徐州医科大学学生宿舍物业服务管理标准》、《徐州医科大学校园物业服务管理标准》,组织相关部门及服务对象,定期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其中服务对象的考核结果权重比不低于60%。

第二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依据对物业公司的考核结果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 如服务对象对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满意,要求重新选聘物业公司,可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后勤管理处调查核实后,确属物业公司质量问题的,可根据合同约定,解除与该物业公司的合同,重新组织招标,选聘新的物业公司,原物业公司3年内不得参与学校物业招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